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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医院十多年前放疗致不育医方赔34万
发布时间:2023-01-3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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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1996年,16岁的张患了良性疾病。经过特殊的放疗和化疗后,康复的张想起了很多痛苦。 2008年,时隔12年后,28岁的张(音译)发现自己婚后不孕不育。他回忆超声波的时候要用手捂住生殖器,猜测当时他的不孕应该和化疗有关。2008年,张将打官司,赔偿8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5万元。 婚后不孕不育表明,超声波导致张在十多年前的2008年结婚,但这对夫妇从未生育。经沈阳和北京两家权威医院检查,张临床上不能生育。张健康状况良好,从未生过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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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6岁的张患了良性疾病。经过特殊的放疗和化疗后,康复的张想起了很多痛苦。

2008年,时隔12年后,28岁的张(音译)发现自己婚后不孕不育。他回忆超声波的时候要用手捂住生殖器,猜测当时他的不孕应该和化疗有关。2008年,张将打官司,赔偿8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5万元。

婚后不孕不育表明,超声波导致张在十多年前的2008年结婚,但这对夫妇从未生育。经沈阳和北京两家权威医院检查,张临床上不能生育。张健康状况良好,从未生过重病。

他指出,他的不孕不育是因为他在接受放射化疗时犯了医学上的罪。1996年1月,当时年仅16岁的张,因上臀部血管瘤,到省立医院化疗。

手术期间开始器官移植化疗,之后转入放射科放疗。在放化疗过程中,医生拒绝用手覆盖张的生殖器,以防对生殖系统造成伤害。每次化疗后,张经常浑身上下,后来在手背上发现痕迹,直到两个月后康复出院。“我失去了生育能力,这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生活和情感上的巨大痛苦,”张说。

“我是家里唯一的孩子,我的医疗罪造成的精神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省医院侵犯了我的身体健康权。”医学检查证实医院负有主要责任。2008年,28岁的张向法院起诉医院,拒绝医院赔偿他的治疗费用、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共计8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5万元。该院回应称,张的意见不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目前不能生育与当年的放疗化疗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赔偿。

大东区法院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检测。因张患此病,不孕不避此;同时,医院无法获得对超声患者采取有效明确防水措施的证据,无法获得类似化疗的知情同意,在告知和终结操作者方面没有过错和不道德。鉴定结论确认医院过错和不道德与张不孕不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大东区法院委托辽宁省医学会开展新的检测,结论是医院仍然分担主要责任。医院分摊了全部民事责任赔偿34万。法院认为,医院在超声波检查过程中未对张的生殖系统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造成的伤害是不道德的,与他的不孕不育有因果关系。

张的精索是否一定会导致不孕在医疗事故检查中没有得到证实,因此无法确认该病与不孕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医院指出张不存在的疾病是导致不孕的原因,应分担举证责任,但医院回应原告不能,故法院确认不道德的超声波伤害是张不孕的唯一原因,医院不应分担全部民事责任。大东区法院指出,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下,张的不孕症无法治愈,张及其家人遭受的身心伤害较少,医院应给予精神安慰并支付精神赔偿。医院依法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伤残赔偿金18万元,外加医疗费和鉴定费共计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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